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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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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标题 |
职工相关福利政策 |
内容 |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明确,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1.尊敬的领导,夫妻双方在乡镇工作的,本身就缺少对孩子的关爱,在三岁以前的幼儿阶段更是缺少陪护,育儿假很多企事业单位都没有这项政策,相关规定已经滞后于全省人口优生优育的需要,现阶段鼓励生育,但是很多因为工作性质生育一个已是疲惫,希望领导们督促相关政策的落实。
2.独生子女父母满六十周岁的,关于这一项,现在很多80后父母逐渐年满六十,老年人需要儿女的陪伴,也更需要在患病期间可以得到照顾。 |
受理部门 |
卫生健康局 |
咨询时间 |
2024年08月13日 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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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已转办 |
纪委监委 转 卫生健康局 答复 |
转办时间:2024年08月13日 11:05 |
转办意见 |
请核实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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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
答复部门 |
卫生健康局 |
答复时间 |
2024年08月14日 18:23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2024年8月13日您在山丹县行政效能监察平台投诉“职工享受《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福利政策”的问题,经核实,答复如下:根据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陪护假。职工在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九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根据新修正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妇女产假、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均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关假期。综上所述,您可以根据情况,向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按程序审核批准后享受相应假期。感谢您的留言。 |
答复部门 |
卫生健康局 |
答复时间 |
2024年08月14日 18:23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2024年8月13日您在山丹县行政效能监察平台投诉“职工享受《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福利政策”的问题,经核实,答复如下:根据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陪护假。职工在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九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根据新修正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妇女产假、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均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关假期。综上所述,您可以根据情况,向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按程序审核批准后享受相应假期。感谢您的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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