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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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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标题 |
绿城山水售房部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丹分公司会计拒不履行义务 |
内容 |
本人于2013年12月5日在绿城山水售房部与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丹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时要求房子买在父母名下,父母均49-50岁,当时售房部工作人员以本人刚考上临时工作为由必须要将房子买在本人名下,说以后工资按揭贷款还完之后再变更,后来贷款已还请,本人通过咨询国家税务局(省市县分局),税务部门说这种情况也属于业务范畴,可以把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丹分公司2016年开具的税票以红字冲销,重新补开一张即可变更发票纳税人姓名,山丹税务部门业务人员也多次打电话给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丹分公司会计,要求他们办理税票重开事宜,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丹分公司会计多次以不好调账、害怕税务部门稽查为由拒绝办理,经与住建局联系,正式合同尚未签订,契税发票、公共维修基金发票也未开具(因为开发商跑路,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丹分公司违规收取本人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约11000元,本人现在只有收据,此时已沟通,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丹分公司会计要求我先去市民大厅办理缴税垫付,等见到票据时候,他们再全额给我退还,包括违规多收取费用),关于变更发票纳税人姓名事宜,在售房之初,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丹分公司售房人员不应该以普通群众在以付首付情况下拒绝办理住房贷款,尚且50岁夫妇符合贷款法定条件,也符合当时公司规定,因为当时小区很多普通群众都办理了按揭,当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听信售房人员说以后可以变更,还说会签正式合同,为此本人2次找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丹分公司会计理论要求其重开发票,一直拒绝未果,截至目前,网签正式合同尚未办理,售房部曾经销售人员已经换人多次,但是都在山丹县内。本人系绿城山水A8楼——332户主,特此请求税务和相关部门给予办理。 |
受理部门 |
税务局 |
咨询时间 |
2021年12月29日 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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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答复部门 |
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21年12月31日 09:38 |
答复内容 |
已交付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
答复部门 |
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21年12月31日 09:38 |
答复内容 |
已交付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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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
答复部门 |
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22年01月05日 10:41 |
答复内容 |
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725576262409G)为我局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关于张先生投诉问题,经核实,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与张朝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注明绿城山水小区A8-332号住宅买受人为张朝阳,身份证号622226198610043672,合同已向山丹县建设局登记备案。于2016年6月17日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发票,发票注明购买方为张朝阳,身份证号622226198610043672,房号为绿城山水小区A8-332号。收款收据注明缴款人为张朝阳。以上购房合同,收据,购房发票都为张朝阳本人,张朝阳为绿城山水小区A8-332号实际购买人。 |
答复部门 |
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22年01月05日 10:41 |
答复内容 |
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725576262409G)为我局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关于张先生投诉问题,经核实,甘肃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与张朝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注明绿城山水小区A8-332号住宅买受人为张朝阳,身份证号622226198610043672,合同已向山丹县建设局登记备案。于2016年6月17日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发票,发票注明购买方为张朝阳,身份证号622226198610043672,房号为绿城山水小区A8-332号。收款收据注明缴款人为张朝阳。以上购房合同,收据,购房发票都为张朝阳本人,张朝阳为绿城山水小区A8-332号实际购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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