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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
已有22849人次关注该问题 |
建议标题 |
关于小区临时停车收费 |
内容 |
尊敬的县领导您好,山丹县出台了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属于广大业主,业主的车也属于临时车辆吗?包月一个月40元的停车费用于干啥,人工工资与公共区域的维修不是由物业费支出吗?为什么还要增加老百姓的负担?这是提出的为广大人民减负的惠民政策吗?外来车辆是临时车,不包月业主的车也能是临时车吗?望山丹县的各位领导能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站在开发商,收费部门的角度考虑。 |
受理部门 |
纪委监委 |
咨询时间 |
2021年06月13日 1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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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已转办 |
县委办 转 纪委监委 答复 |
转办时间:2021年06月15日 08:56 |
转办意见 |
此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请纪委监委转交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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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
答复部门 |
纪委监委 |
答复时间 |
2021年06月17日 09:54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2021年6月13日,您在山丹县行政职能监察平台留言,反映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的相关问题。经发改局核实,现答复如下:
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分别为不同的两项服务内容。
2.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为放开的价格。“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照《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4.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68号),“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5. 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68号),“第九条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中列支。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经营管理者协商约定;对达不成协商约定比例的,停车服务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分别按70%和30%划定,其中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由县区住建部门、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
6.我县已经出台《山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山丹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山发改〔2021〕116号),制定了《山丹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了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月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政府定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小区业主车辆停放执行包月收费价格 |
答复部门 |
纪委监委 |
答复时间 |
2021年06月17日 09:54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2021年6月13日,您在山丹县行政职能监察平台留言,反映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的相关问题。经发改局核实,现答复如下:
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分别为不同的两项服务内容。
2.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为放开的价格。“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照《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4.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68号),“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5. 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68号),“第九条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中列支。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经营管理者协商约定;对达不成协商约定比例的,停车服务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分别按70%和30%划定,其中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由县区住建部门、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
6.我县已经出台《山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山丹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山发改〔2021〕116号),制定了《山丹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了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月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政府定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小区业主车辆停放执行包月收费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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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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