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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
已有22446人次关注该问题 |
投诉标题 |
山丹县应急管理局不作为、乱作为 |
内容 |
我是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的李忠茂律师。受龚仲义委托,由我负责办理其与山丹县金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龚仲义于2019年9月26日到山丹县金湾煤矿开始上班,2019年11月20日早上6时许在山丹金湾煤矿受工伤,且山丹县金湾煤矿未对龚仲义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龚仲义请求山丹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受伤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反映其未接受安全培训的事实。我于2020年5月13日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要求对山丹县金湾煤矿发生的龚仲义受伤的事故进行调查。山丹县应急管理局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该局相关领导竟然在2020年7月向山丹县司法局反映我故意、多次向应急管理局拨打骚扰电话,要求司法局对我进行监管。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本是应急管理局的法定职责,对煤矿进行安全监管亦是其法定职责,应急管理局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是否与山丹县金湾煤矿存在利益关系?因为山丹县应急管理局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纵容了相关企业违法用工和生产,山丹县金湾煤矿安全事故不断,2020年8月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如果发生更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劳动人民的生命安全应由谁监管和负责! |
受理部门 |
应急管理局 |
咨询时间 |
2020年09月01日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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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已转办 |
纪委监委 转 应急管理局 答复 |
转办时间:2020年09月14日 10:26 |
转办意见 |
请应急管理局妥善处置,并就群众反映问题,写明情况报县作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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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
答复部门 |
应急管理局 |
答复时间 |
2020年09月22日 09:01 |
答复内容 |
网友:你好!2020年9月14日您在山丹县行政效能监察平台留言反映龚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到山丹县金湾煤矿开始上班,2019年11月20日早上6时许在山丹金湾煤矿受工伤,且山丹县金湾煤矿未对龚某某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经核实,答复如下:
2020年9月14日,李某某反映龚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到山丹县金湾煤矿开始上班,2019年11月20日早上6时许在山丹金湾煤矿受工伤,且山丹县金湾煤矿未对龚某某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2020年6月10日至1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班组长等煤矿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入井检身记录、人员考勤登记、工资表进行了核查,均证实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龚某某没有在山丹县金湾煤矿上班的证据,初步核实李某某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3日、7月12日、7月18日分别通过电话对李某某进行了告知,并要求李某某让其当事人龚某某到我局就该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龚某某至今未到我局来。在我局核实李某某反映问题期间及答复反映问题初步核实情况之后,李某某仍多次给我局打电话反复问及反映问题核实情况,我局商请县司法局将初步核实情况向李某某说清楚,在其当事人龚某某未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之前,建议李某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途径确认龚某某与山丹县金湾煤矿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局并未向司法局反映对李某某进行监管。
谢谢您的留言! |
答复部门 |
应急管理局 |
答复时间 |
2020年09月22日 09:01 |
答复内容 |
网友:你好!2020年9月14日您在山丹县行政效能监察平台留言反映龚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到山丹县金湾煤矿开始上班,2019年11月20日早上6时许在山丹金湾煤矿受工伤,且山丹县金湾煤矿未对龚某某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经核实,答复如下:
2020年9月14日,李某某反映龚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到山丹县金湾煤矿开始上班,2019年11月20日早上6时许在山丹金湾煤矿受工伤,且山丹县金湾煤矿未对龚某某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2020年6月10日至1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班组长等煤矿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入井检身记录、人员考勤登记、工资表进行了核查,均证实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龚某某没有在山丹县金湾煤矿上班的证据,初步核实李某某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3日、7月12日、7月18日分别通过电话对李某某进行了告知,并要求李某某让其当事人龚某某到我局就该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龚某某至今未到我局来。在我局核实李某某反映问题期间及答复反映问题初步核实情况之后,李某某仍多次给我局打电话反复问及反映问题核实情况,我局商请县司法局将初步核实情况向李某某说清楚,在其当事人龚某某未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之前,建议李某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途径确认龚某某与山丹县金湾煤矿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局并未向司法局反映对李某某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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